在某些类型的
犯罪案件中,意图犯罪的行为程度的严重性通常成为检方启动调查并着手
立案侦查的必要条件之一。
然而,对于组织或领导的传销活动涉及的
犯罪行为,
情节严重却只是在
量刑时所考虑的因素之一,而非
立案与否的决定性依据。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如何来界定这种罪行中的“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便可被视为涉嫌者/被告者的行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1)被告人组织和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成员总计达到120人以上;
(2)直接或间接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处获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曾经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
刑事制裁,或是1年内接受过
行政处罚,然后又亲自或间接发展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总数达到60人以上;
(4)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造成精神错乱、自杀等普遍认为较严重的后果;
以及(5)制造出其他被认为比较严重的后果,同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