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
签署合同过程中,并非一定要采取
书面形式,亦可采纳口头方式或其他多元化形式签订。
这里所谓的书面形式,乃指包括合约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任何可以有型地面貌现所载之具体内容的形式。
此外,如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箱等电子媒介方式能够有型地面貌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进行查阅的数字化文件,同样可视作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