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避免
离婚,则必须向法庭证明夫妇间的感情状况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亦即无法证实如下情况的存在:(1)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已陷入
重婚或长期与他人保持非正常男女两性关系的地步;
(2)在婚姻生活中,任何一方向对方施以
家庭暴力行为,甚至是持续性的虐待乃至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3)吸食毒品或赌博成瘾,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未得到改变;
(4)由于感情问题,双方已经被迫
分居长达两年之久;
(5)除上述列举之外,还存在其他足以造成夫妇
感情破裂的任何情况;
(6)当其中一方宣告失踪,而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得到法庭批准离婚;
(7)法院作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决定之后,双方依然维持分居状态达一年以上,如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再次向法庭提出
离婚诉讼,
司法机关应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