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涉及到未合法夫妻生育子女的问题时,其应该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这种行为不涉及
重婚行为,以及和其他异性
非法同居等过失情况的发生时,那么
当事人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出现了上文中提到的过错情况,从而引发了婚姻关系破裂甚至
离婚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无辜的那一方甚至可以依法向过错方提出合理的
赔偿要求。
然而,如若在已经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个人,却和婚外异性以夫妇的形式公开地共同生活,或是明知故犯再次办理了
结婚证,这将被视为犯下重婚罪行,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的
刑事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