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个体自身客观状况以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我们需要合理合法地搜集各种
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主要关注借款是否与婚后生活具有紧密联系,同时考虑其合理性。
在此要明确的是,以下几种类型的
债务并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1、在夫妻一方举债的过程中,
债权人和
债务人已经明确就
债务问题达成书面约定,明确表明此项债务仅属一方个人责任范围,例如在借据当中清晰列明此项债务为
个人债务。
2、当夫妻双方关于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签订了独立所有协议时,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外所承担的债务则应由其个人所有财产予以偿还。
这种情况虽然罕见,但在实际案例中仍有可能发生。
因为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约定都是私密的,第三方往往无从知晓,然而在此类
纠纷案件中,配偶一方须对“第三方已知晓该约定”提供确凿证据。
3、若能充分证实某笔债务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债务产生于婚前或者
离婚之后,则可初步判断该债务应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明确指出所负债项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则该情况另当别论。
4、倘若能够充分证明相关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的婚姻生活,哪怕是配偶一方将债务用于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但却从未涉及任何家庭生活开销,进一步证实该债务确实为个人责任范围。
因为货币特殊之物质特征,它不是特定的物品,因此无法具体说明哪一张钞票究竟用在何处,哪个消费行为是用到何种货币,从而使得举证工作难上加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主要着眼于借款与婚后生活的相关性以及合理性做具体判断。
5、如果某人因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和财物
产权所欠下的债务,基于其独特的性质和专属法律特征因素,无需夫妻双方之间达成书面约定,且此类债务仅由
责任人个人负责清偿,那么该笔债务便应当视为个人债务。
6、假设某人在婚姻
存续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
遗嘱或
赡养遗赠协议的方式单独
继承了遗产和债务,那么这项债务理应被认为是个人责任范围,即便在
结婚后重新商讨并签订关于履行债务时间、方式、金额等方面的协议,最终转化为新债务,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7、假如有人因为违反
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是背离社会公德等原因,而不得不依法承担或被迫接受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这份义务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内容上有所更改、在金额上不断更新,最终形成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均应当被视作个人责任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