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具备
继承性质。
在敬爱的父亲离世以后,他原本所
承包的耕地份额将会交由他的合法
继承人在原有的承包期限内继续接续耕种。
为了确保祖国广大农村地区的
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期稳定的状态,我国采用了一项名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
基本原则来进行管理和调整。
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会因为某个
家庭成员的离世就自动获得他们在承包期间所拥有的土地份额,而是会将该部分土地继续交由该户的其他成员继续使用和耕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