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维持半年后选择
离异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并无必要归还
结婚所支付的
彩礼。
然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离婚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返还彩礼的:(1)尽管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未曾共同生活过;
或者(2)男方在婚前为支付彩礼而造成自己生活收支失衡,处于困境之中。
然而,即使满足了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一条件,也并非意味着必须全额返还彩礼。
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决决定时,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到双方相处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具体运用情况以及双方经济实力、彩礼金额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再根据各方面的状况来精确地决定返还彩礼的比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