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
传唤行为可以被划分为
治安传唤及
刑事传唤两种类型。
对于警察所发出的传唤通知,公民有义务予以配合并及时到达相关地点。
若在遭遇治安传唤之际未能按时前往,且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解释,则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实施
强制传唤行动。
强制传唤,又名强行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
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针对那些未按传唤要求接受质询、甚至逃避法律责任的违规
当事人,采取强制手段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审问的一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
至于涉及到
刑事方面的传唤行动,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经过传唤却依然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犯罪嫌疑人依法实行
拘传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