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配偶坚决反对生育这一事项时,身为丈夫有权提请
离婚申请。
若两位
当事人对于
离婚达成共识并且同意采取
离婚协议方式来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可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前赴相关
婚姻登记机构完成正式的
离婚手续;
然而倘若另一方对此有所保留或拒绝,您仍有权利前往当地法院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
虽然关于“不愿生育可否视为夫妻情感破裂”这一问题尚需由法官做出最终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因为对方不愿生育并不代表必然构成离婚理由,因此法院并不一定会对此判定为应当
准予离婚之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