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经过严格的
行政裁决环节,则不得进行所谓的行政性强迫
拆迁工作。
而我们知道,拆迁裁决乃是
强制拆迁行为的必经前置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循先有拆迁行政裁决之法理原则,而后方能依法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因此,对于未曾经历过行政裁决环节的房屋而言,不应遭遇任何形式的强制拆迁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
当事人代表;
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
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