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交通肇事而言,将其视为
累犯是毫无根据的论断,理由在于交通肇事故意犯并不常见,而累犯往往涉及前罪和後罪皆为
故意犯罪。
因此,即便
当事人在曾犯交通
肇事罪的前提下再度
犯罪,也并不会因此成为累犯。
需要强调的是,累犯这一概念源于宽泛的
刑罚处罚制度,通常情况下,涉及受过一定
刑罚惩罚且刑期结束或获得赦免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在触犯其他被判
罚金刑之
罪名的
行为人都可以归类于累犯行列。《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