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取保候审之旌徵者,即便在
批准逮捕之后,依然有机会申请获得
保释。
所谓取保候审,乃指在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署以及人
民法院这类司法机构向尚未遭
逮捕之人或遭逮捕后拟于法律程序中予以变革
拘留措施者——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
为防止其躲避调查、检控与审讯,依法令其提请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同时由司法机关开出
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
传唤,使被拘禁之人员不再受到拘禁或短暂解放拘禁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执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