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证实婚前支付款项乃是
彩礼,需审视是否具备确凿之
证据。
此处所指确凿证据,即为在进行转账操作之时,已明确标注彩礼之特殊标识;
或存在
证人证词、录音录像以及实时聊天记录等等能清楚反映出该笔转账确属彩礼性质者,如涉及到相关人士亲口承认该事实,则其效力更为坚实可靠。
然而,若仅凭以上陈述而无任何其他辅助性证据相佐证,那么将难以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彩礼。
此类证据,理应由转移资金方自行承担
举证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