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中遭受到
家庭暴力从而导致
离婚的受害者,有权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无论受害者是否正在哺乳,只要原始关系是因另一半的家庭暴力引发,便可主张此项权利。
这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下,家庭暴力被视为具有重大过错性质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请求给予
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即物质
损害赔偿及
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由于每宗离婚案例中所涉及的过错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离婚损害均具备独特性,因此关于
赔偿金额的界定也是因案而异。
关于
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经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特定事实情况酌情决定。
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大致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即以加害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
财产损失作为评估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量到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的方式、发生的地点、产生的后果、以及影响等细节因素,并且要以
诉讼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
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加害人履行责任的经济实力。
以上措施的最终目标是安抚婚姻无过错方所遭受的心理创伤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同时彰显对过错方的严厉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