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祭祀遗产承袭以及赠与等方面的胎儿权益之保护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将胎儿视作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予以对待,这意味着在进行此类事务处理时,应将胎儿作为自然人的身份来权衡和考虑。
然而,若胎儿分娩之时为临终状态的话,那么该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初始就不复存,即若胎儿未曾顺利降生便遭遇不幸,那么在此情况下所开展的祭祀遗产的
继承及赠与事务,应作如下调整和安排:对于原有继承份额的分配,应将胎儿视为从未涉入过,而应交由被
继承人的其他
法定继承人依各自的份额展开继承;
至于赠与之物,仍属赠与人所有,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增或分割给尚未降生的胎儿。《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