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若双方感情状况确实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并且经过调解也未能取得圆满结果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定为
离婚。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下述情况在法院调解无果后,均被视为应当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1)
重婚或与他人存在稳定且长期的
同居关系;
(2)对配偶或其他家族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
(3)长时间沉迷于赌博活动,或是具有吸食毒品的不良嗜好如屡禁不止;
(4)由于感情再生矛盾而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5)除上述原因之外,还包括其他一切可能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睦甚至走向破裂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