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之规定,
申请破产之人的
债权人工资应在
破产财产清偿过程中排在首位。
具体的做法是在
清算完所有破产费用以及共益
债务之后再行进行。
根据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解释,在漫长且繁复的清算流程完成之后,优先享受清偿待遇的将是债权人所应该得到的那份工资,再往后才轮到破产人
拖欠财务人员的
医疗费用、生命
伤残补助款项以及抚恤费等支出;
紧接着,将优先处理那些应当进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障资金,如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与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
最终,法律、行政规章要求个人应得的
补偿金也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与结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