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经由
借款合同之订立而确立其效力长度为一年,且利息支付上限应定于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之内,在此区间内,
当事人可按照自身意愿对具体金额进行约定,此举受法律保护并无任何限制。
然而,若当事人在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利率超出上述限定范畴,对超额部分将无法享有法律保护。
此处所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特指自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该期限利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