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
起诉讼之后,其夫妇并不会自动
解除婚姻关系。
在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法院尚未作出判定
双方离婚的裁决,那么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依旧是合法有效的,而我们国家并不认可所谓的“自动
离婚”作为法定离婚途径。
无论是受理机关还是审判单位,对于是否判决离婚持有唯一的基础依据,那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了。
因此,人
民法院唯有在审查和研究之后,确认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时,方能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