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要求,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客观要素,即债权确立之后,
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损害的行为;
其次是债务人及第三方必须存在恶意。
当债务人使用诸如,放弃自身权利和
抵押物以及无支付
对价地进行财产买卖等手段随意处置自己的
财产权益,或者试图延长已经到期的债权偿还周期,导致
债权人无法顺利实现其债权。
此外,如果债务人采用低于市场估值的价格出售或购买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不合理的
担保,都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然而,只有在债务人处于故意的状态下,债权人才能提出
撤销权;
而当第三方是故意的时候,债权人也就有权行使其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