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属于各自承担的
债务,以及在其中一方个体行为并非涉及家庭共同生活方面引发的债务,均应当被认定为该方或个人的单独债务。
在此情况下,夫妇一方于婚前所负之债,无论其
结婚与否,均不得通过婚姻关系转变为夫妇
共同债务。
并且,当
夫妻离婚之际,不论是原本协商定好还是因其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而形成的婚前个人负债,都应继续由负债方自行偿还,不予分割。
另外,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若某一方单独为了生产运营所需而欠下的债务,且该等生产运营所获得的收入并未投入到家庭共同生活之中,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同样应定性为该方的个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