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无效合同,这是相较于有效合同所特有的概念,指那些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无法满足法律规定之要件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并不具备任何效力,因此我们将它统称为无效合同。
而无效合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主体不适格缔结的合同具有无效性质。
比如,当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进行了相关的
民事法律行为时,其结果本身便自动失效。
其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比如,当行为方和相对人在内涵上表现出
虚假意愿的同时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在存在着违反法律或行政
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也不算作有效(但若该强制性规定本身就已经声明不影响此种行为的有效性,那就另当别论了)。
最后,那些背离
公共秩序及良好社会道德规范的合同,也被归类在无效范围内。
此外,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及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也包含在内。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涉及到对受害方造成
人身伤害的条款以及由行为方故意或严重疏忽给另一方带来
财产损失的条款,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