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的明确规定,对
数罪并罚这一问题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在既往发生的案件中被判定为多
重犯罪的个人,除非其被处以
死刑或无期
徒刑,否则应依据其犯下的罪行
类别和总体
犯罪情节作出综合判断,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惩罚标准来决定最终的执行
刑罚期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
管制刑罚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服刑期不能超过一年;
而
有期徒刑的总体刑期如若低于三十五年,则最高刑罚也不得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