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案件处理期间,如果双方对于尚未取得完整所有权或还未实现完全拥有权的房产存在争议,且经各方面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相关人
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不宜直接判决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房产做出
使用权的判决。
待
当事人合法获得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之后,倘若双方对此仍有异议,则可以再次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解决
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