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属关系中,姐姐对未成年妹妹的
扶养责任,更符合“扶养”二字的内涵与法律要求,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
抚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当父母双亲离世后,具有经济承担能力的姐姐对于年幼的妹妹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
这里所指的“具有经济承担能力”,具体来说就是应当确保自身家庭的基础生活需求能得以充分满足的同时,仍然具备额外的资源以承担起另外的扶养责任。
义务人如果能够遵守以上原则并妥善履行扶养义务,不对其本身家庭生活造成负面冲击或压力,那么就可以视为其具有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
总的来说,姐姐对妹妹的扶养义务,是带有前提条件而非无条件的;
这种扶养概念有别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种无条件的约束性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