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且
缓刑两年执行的罪犯,若在
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自然年度以内未再次踏足
违法犯罪道路,那么原先被判定为有期徒刑四年之判决就可以获准豁免不再执行。
然而,一旦在上述两年考验期间再度
触犯法律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其将受到追加惩罚,与新罪并处进行相应的
刑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