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审判后,如相关
行政行为的
证据一经查证属实,且适用法律和
法规无任何疑义,并且符合正当合法的法定程序要求;
又或当原告援引的理由难以支持其诉求时,法院则可依法裁定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存在法定情况,法庭也可宣判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上,还可责令
被起诉方重新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再者,若
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恰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对于款项的数额或事实的确认出现错误时,法庭亦可依据事实和法律衡量,予以判决变更之。《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
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