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诉讼中,当次
债务人面对债务人的抗辩时,其有权将该等反驳意见传达给
债权人以寻求相应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的债务人,若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异议且经过审理后发现异议确实成立,那么,根据相关司
法规定,人
民法院会决定撤销对债权人的
起诉并作出驳回裁决。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在代位权
诉讼程序中,次债务人享有的
抗辩权益得到了法律明确的支持和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