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应用,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行使。
具体而言,以下四点构成了
债权人提起
代位权诉讼的必备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并且确定无疑的,同时这部分债权尚须等待清偿期的来临;
其次,债务人未能积极努力地行使自己尚未到期的债权;
再者,债务人未尽其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或者损失;
最后,该项债权不被专属限定为债务人单独享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