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定是否能在
共同犯罪中判定
行为人是否属于
从犯中止,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审查和判断。
首先是时空性上,这意味着相关行为必须发生于
犯罪活动中间或之后,而非之前;
其次是自动性上,行为人必须主动停止参与
犯罪,而非被他人强制或被迫;
第三是彻底性上,行为人必须完全停止与犯罪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
证据的销毁、与同伙的联系等;
最后是有效性上,行为人必须已经真正地避免了
犯罪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或是已经减轻了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一个
共犯都同样是实施者,假如其中的一人在犯罪过程中途决定中止并尽全力去劝说其余的人也放弃犯罪行为,只要这些人都理解并遵照执行,那么整个案件都将视为
犯罪中止;
然而,若只有一个人选择中止,而其余的共犯仍然坚持继续进行犯罪,但这位中止者却采取了有效的手段防止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恶化,那么他就构成了犯罪中止,而其他的人则无法构成犯罪中止;
若一个人提出了中止的倡议,虽然成功劝阻了部分同伙,但最终还是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有效性的考察标准,因此他们不能被视为犯罪中止者,仅仅在
量刑环节能得到适度的减轻对待。《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