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下班后所遭遇的意外并不属于
工伤范畴。
然而,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方能被界定为工伤:
(一)
劳动者在职期间及工作场所内,因为实施相关任务而遭受
意外事故对其身体造成的损害;
(二)劳动者在上班前后的时间段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其职业相关的准备或收尾作业时遭受意外事故对其身体造成的损害;
(三)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部,因为执行岗位职责而遭受来自
暴力等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对其身体造成的损害;
(四)劳动者患上
职业病;
(五)劳动者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
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
(六)劳动者在
上下班途中行驶过程中,遭到不负
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对其身体造成的损害;
(七)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视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