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形之下,如果是由单身人士在婚前欠下了
债务,那么通常应该由这位人士自行承担该债务,因为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其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若果这位人士在婚前所欠的债务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有着密切的直接联系,并且其在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以及财物已经成功地转变为了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或者已经形成了婚后夫妇二人共同依赖的物质生活基础,那么这个时候,这些债务将会被视为一种夫妻共同的责任和负担,因此就必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来承担和偿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