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当采用房屋作为
抵押担保时,亦需一同
抵押土地的
使用权。
若为依法获取之
国有土地之上所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则应包含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倘若以出让方式合法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在抵押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该国有土地之上的所有房屋同时进行抵押。
然而,乡(镇)及村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却无法独立进行抵押担保。
但若利用该类企业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进行抵押,那么其占据的土地使用权也需要随之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