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
赔偿金额问题,主要分为三种计算方式:
实际损失、
违法所得以及法律规定的法定
赔偿。
在具体设定
侵权赔偿额度时,我们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从实际损失角度出发来确定赔偿金额。
但若实际损失无法证实或难以精确确定时,则需运用违法所得这一方式进行认定。
当违法所得亦无法核实计算时,我们最后采取的办法便是参考由法律赋予的法定赔偿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极少情况下真正实施了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这两种计算方式,相对更常用的策略是采用法定赔偿手法。
在实际损失的计算要素中,包含了原告诉请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以及由于被告不当侵犯权益所引发的原告作品价值降低所带来的无形
经济损失两部分内容。
具体到如何认定
侵权者的违法所得这一环节上,
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著作权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
依照这个《意见》的第八条规定,在一般的案件中,赔偿金额应以被告业界利润为标准。
然而若被告
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已经到达足以严重影响原告正常运营的,或是在
诉讼期间能够积极主动地停止侵权行为的,此时可以考虑将销售利润作为
赔偿标准。
除了利润推定的方式外,还可以选择尝试通过计算营业利润、销售利润以及净利润三个选项中的一项来核查侵权者的违法所得。
关于法定赔偿的采纳方式相对更为复杂。
确定是否采取并适用法定赔偿的权利可以完全交由原告提出,也可由法院依个案实际情况自行裁量决定。
一般来说,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并全面分析各种因素之后,会依据职权做出判断并选定是否采用法定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因为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法院基于众多综合性元素如作品类型、
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造成的负面影响等等,按照自身的主观推断形成赔偿金额,因而被形象地称作酌定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一些法院在衡量赔偿金额时,会将作品的知名程度与市场价值、权利人的声望与知名度、作品的创作独特性程度、
侵权人的主观过失、侵权形式、侵权事件发生的时间段、涉及的范围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多个方面纳入考量范围。《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