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了解到,如果发生
工伤事故,将有以下三种救助方式作为补偿。
首先是
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给您长达十八个月的个人
工资比例补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您仍然有权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务关系,同时他们也会尽力为您妥善安排适合的工作。
若确实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单位也将根据您的个人工资体现在70%的水平上为您发放每月的
伤残津贴;
最后,如果您有意愿,也可在
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的情况下,选择与用人单位结束或终止劳务关系,此时,保险基金将会负责
赔偿您一次性的工伤医疗
补助金,且用人单位也会给您一
定金额的就业补助金。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需参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