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同母异父者能否争夺遗产时,需要具体分析此种情形。
一方面,若被
继承人在生前合法设立了
遗嘱,那么他们的意愿将具有绝对的
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如遗嘱中并未明确列出该同母异父之人享有
继承权益,则此人无权主张任何形式的继承权。
另一方面,若被继承人未能在生前留下遗嘱,那么法律规定的
法定继承制度便会发挥作用。
在此情况下,若是同母异父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有实质性的
抚养关系,那么此人有权参与此次
遗产分配。
然而,假设这种相互扶助的关系未能真实存在,那么此人便无法获得相应的继承权。
最后,不论是同父还是同母的不同血缘关系的继承人,他们都有权分别占据自己亲生父母所留下的各类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