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掷物的法律责任判定总则乃“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所弘扬的价值理念并非在于对
当事人主观意志上是否存有过失的推断;
相反地,其真正着眼的焦点在于对高空抛掷物品这类
侵权行为自身与其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科学验证,不容将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相混淆不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