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结婚前的房屋原本由男性所有,婚后方出售并再次购买后是否仍能归属为婚姻双方
共有财产的问题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夫妻双方婚后任何一方所使用的
个人财产购置新房且
产权仅归于其单方面进行登记时,可被视为其个人资产的延伸。
其次,当夫妻共同婚后一方利用个人财产购买这处房产但同时选择将其登记在夫妻两人姓名之下,则可被视为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最后,如果婚后
购房过程中夫妻双方均参与资金投入,那么无论其最终登记在谁名下,皆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男方出售其
婚前财产所获取的款项,仍然应当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