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系指由负责协调和管理的医学会组织相关领域资深且有权威的临床医学专家以及法医学家专家组,发挥其医学和法医学等领域所积累的科技知识与技能,对涉及到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方面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细致深入地研究、查验、甄别及判定,并最终提供鉴定结果的严谨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鉴定乃是卫生
行政机关针对
医疗机构进行
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若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引发
医疗事故罪,面临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至于
医疗损害鉴定,其通常是由具有国家公信力的
司法鉴定机构受人
民法院的
委派而组织进行,主要针对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或过失、这些不当行为或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程度进
行权威鉴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医患双方需通过共同委托或在
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请求,才能将案件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仅由诉一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与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