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皆可视为符合
工伤范畴的特殊情况:
首先,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期间及所在工作环境中所发生的
意外伤害事故,且这些伤害是直接由工作引发的;
其次,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阶段中出现的意外伤害;
同时,劳动者在职业活动期间以及所在工作环境内受到意外伤害也是具备
工伤认定资格的;
除此之外,患上
职业病者也同样具有申
报工伤的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因公出差期间,因其职务原因而导致意外伤害或者失踪,其
家属可以依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如因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而受伤,亦可依据相关
法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处理。
总之,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下的
工伤范围所涵盖的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