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团伙性质的诈骗案件,
从犯选择
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通常情况下应被判处相对较轻之
刑罚。
在这样的案例中,对待整个团伙的成员,需要依据其各自在
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进行合理的判罚。
针对那些在
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者支持性作用的从犯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应该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了刑罚。
然而,若有
自首情节存在,那么法律便赋予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机会,尤其是对于其中较为轻微的
犯罪行为人,更有可能得到刑罚的豁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