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随后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亦有了后续还款事宜的情况下,如何对涉及到的
财产权益进行合理划分,需根据如下几个要点作出判定和处置:
首先,若男方是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通过向银行
申请贷款来实现购买目的,而房屋购买之后,则由夫妻二人合力负担
按揭偿还事项,且
不动产权证上列明
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因
婚姻破裂而面临
离婚问题,那么关于这处不动产及其所依附的未偿贷款的归属权,应该由双方
当事人展开协商并予以妥善解决;
其次,若男女双方在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之后仍然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这处不动产判予登记在男方名下之人,而未尝清偿的那部分贷款则被视为登记在男方人名下的
个人债务,而对于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偿付贷款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有权人应对女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