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婚前财产赠与事宜中涉及到
彩礼范围内的情况,有如下三种情形可以进行撤销操作,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情况则不得予以撤销:
第一种情况,即双方在赠送礼品后并未正式完成
婚姻登记程序;
其次,即双方虽已完成
婚姻登记流程,却未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夫妻生活关系,甚至于最后走向了
离婚的结局;
除此之外,还包括在
赠予礼品前造成接受礼品者的生活出现了流动性困难现象,最终同样也以分手告终这一实际案例。
至于涉及非彩礼性质的婚前财产赠予行为,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尚未实施转让操作之前才可以申请撤销,然而当礼物已经转交给女方之后,则概无任何撤销的可能性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