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合同效力评判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例如,合同可能处于
未生效的状态;
也有可能决定了整体效力的未定状态;
亦或是其中的某些条款尚未生效,我们称之为效力待定的情形;
甚至还有可能存在
可撤销的情况,例如由于争议点的缘故;
此外,也不能排除变更的可能性;
至于最后一种情况——无效的构成,也是值得我们去详细了解的。
当我们考虑到
合同生效所需要面临的种种因素时,我们发现,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四大要素:首先,双方应当具备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既包括对于合同内容本身的解读能力,也包括相应的合约协商技巧,这些都是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合同的发展趋势及其潜在后果的重要保障。
其次,缔约方必须表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其意思与行为完全相符。
如果出现任何可能导致误解的言论或行为,那么合同本身将受到影响,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问题仍然会让合同继续维持有效性。
但是,在涉及到重大误解的时候,合同则可能会被请求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个条件就是要求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得触犯国家法制以及全社会的公序良俗。
最后,作为所有考虑因素中的关键元素,合同标的务必要是确切且可行的。
因为合同标的直接决定了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数量,如果缺乏这一基础,那么整份合同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实际用处,最终不得不宣告无效。
在此方面,我们所说的“合同标的可能性”是指该合同的应收付出货情况具备可行性,而“合同标的确定性”则意味着合同的约束对象在
合同签订之初便已经明确并且可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