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双方当事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一次性付款或者
分期还款。
然而,针对具体的履行期限应当做出详细且准确无误的约定,该约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
拆迁方应尽义务的履行期限,以便于如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拆迁方未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将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地,对于付款方式也需要进行详尽的约定,这有利于确保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
如若其中一方所选之履行方式给另一方获取利益带来巨大困难,这种情况明显具有不公允性。
如果因此造成了损失,非违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对方进行
赔偿。
我们知道,拆建单位依照法定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各类
补偿金额通常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用以填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拆迁而遭受的
财产损失,此项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其折旧程度为基准来加以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予以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该项费用旨在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房或者自寻临时住所以及其他相关便利生活的开支,这种支付方式专门针对被拆迁房屋居民面临的生活难题,其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居民的临时居住条件而定,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按月给予相应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该项费用的作用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同时也可鼓励他们主动放弃一些保障性权利,比如自愿转移到较为偏远地区或者无需房地产建设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