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
债务,在
离婚以后,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划分为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
共同债务,以及属于其中某一方独自承担的
个人债务。
试举两种常见情况进行说明:
倘若这笔债务是由夫妻两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事后予以确认和认可的,那么它便构成了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这笔债务是由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款项的话,毫无疑问,这也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总体而言,只要这笔债务的产生方式是由夫妻之间达成共识的行为或意图所导致,或是由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仍未终止时,为自己或家人的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都会被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