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义务,结果就可能导致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范围。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例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具备经济偿付能力,却无视法律规定而拒绝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甚至在法院宣判之后仍然坚持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通常截止到其年满18周岁为止。
然而,对于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且已踏入社会、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所在地区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便可停止对他们给予
抚养费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