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及时支
付定金并不构成根本性的
违约行为,这是由于
定金制度属于契约法范畴中的实践合同规范,其成立与否需以款项实际交付为准。
在法律规定中,关于定金金额的设定是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意愿协商确定的;
然而,相关
法规亦明确规定了定金应不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对于超出该比例的部分则不再被视为有效的定金权益。
一旦在实际交付过程中,所实际支付的定金金额大于或小于约定数额时,那么都将被认定为对原定金数额条款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