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符合下述规定,
机动车辆将会被强制性地进行扣押:
承载乘客人数超过公路运输额定乘员限定的客运车辆;
超过法定准许市内货物运输предел极限的货运车;
未按规定配置准确号码牌、未排放告示合格标志、保险说明书、未能随行携带行驶证明或驾照,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以及依据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专业判断为确需暂时性扣押措施以保障
公共秩序及
公共安全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
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
违法状态消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