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录音形式设
立遗嘱,其有效性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录制该
遗嘱的行为必须是遗嘱人亲自动手完成;
其次,遗嘱人需要明确地表述出其所要表达的遗嘱内容;
再次,在录制过程中,至少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者在场进行证明;
最后,在录音开始阶段,遗嘱人与
见证人都需各自报出自身的姓名、性别、年龄、
出生地点及现居住地址及职业等信息,并在录音或录像设备上进行记录。
除此之外,遗嘱人与见证人都需要再录音或录像中清晰地标识出他们各自的姓名或肖像,同时也要记载下该录音或录像的具体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